大埔县国家保密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大埔县国家保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3、《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
4、《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六条
5、《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6、《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7、《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8、《广东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八条
9、《广东省企业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10、《广东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11、《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12、《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三项
13、《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4、《国家保密局对外经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15、《中共梅州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梅州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六条
16、《中共大埔县委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埔机编字
〔2002〕7号)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 |
1989.5.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实施办法 |
国家保密局 |
1990.5.25 |
3 |
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1991.10.1 |
4 |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保密局 |
1995.1.6 |
5 |
计算机信息系统
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保密局 |
1998.2.26 |
6 |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
1999.11.24 |
7 |
广东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
1999.12.6 |
8 |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
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保密局 |
2000.1.1 |
9 |
广东省企业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
1997.6.30 |
10 |
广东省泄密事件查处办法(试行) |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
1998.10.26 |
11 |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
保密管理的规定 |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 |
2001.1.1 |
12 |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
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
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局
公安部、新闻出版署、
文化部、轻工业部 |
1990.8.1 |
13 |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
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
广播电影电视部 |
1992.10.1 |
14 |
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
2001.6.11 |
15 |
国家保密局对外经合作提供资料
保密暂行规定 |
国家保密局 |
1993.8.1 |
16 |
中共梅州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梅州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
|
中共梅州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梅州市国家保密局 |
2001.5.16 |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共4项)
一、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处罚种类: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应当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二、定点复制单位不按规定张挂《许可证》的或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复制品
法律依据: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定点复制单位不按规定张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张挂;对拒不执行的吊销其《许可证》。
对定点复制单位中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各项条件或不遵守本办法和其它保密规定的,县级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复制活动,并没收非法复制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三、印刷、复印行业中非定点复制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印刷、复印行业中非定点复制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项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以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根据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非营业性印刷单位中非定点复制单位承揽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县级以上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参照前条规定处罚。”
四、营业性印刷、复印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立即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营业性印刷、复印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手续的,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立即补办手续,并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由保密部门和保密机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保密部门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印件未办理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强制(共2项)
一、国际互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按保密部门要求,删除国际互联网上涉密信息
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协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2、《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3、《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八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计算机国际联网信息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协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4、《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国际互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停止其国际联网
法律依据:
1、《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协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
行政许可(共2项)
一、国家秘密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办证
法律依据:
1、《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承办。”
2、《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定点复制单位一经确定,批准机关应当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并告示有关机关、单位。”
二、国家秘载体复制办证
1、《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县、团级以下机关、单位委托复制国家秘载体,到所在地的县、团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
2、《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到本机关、单位驻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复制的,凭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关开据的介绍信,到拟委托复制的定点复制单位地的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
行政给付(共1项)
一、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和补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于为保守国家秘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它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政府提出奖励的建议;需要时,也可以直接给予奖励。
2、《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单位和个人需要授予奖状、荣誉称号的须由县以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保密组织或者人民政府授予;必要时,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组织可以对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奖品、资金等奖励”
行政检查(共11项)
一、保密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省、市、县(区)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组织完成同级政府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任务;组织和监督保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所辖各单位的保密工作;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保密检查,及时解决保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保密技术工作;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所辖各单位对发生泄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外经济合作保密工作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国家保密局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保密工作部门职责:(一)依据职权范围主管本地区或者本部门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对新闻出版活动发生泄密事件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十七条“新闻出版活动中发生泄密事件,由要关责任单位负责及时调查;责任暂时不清的,由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决定自行调查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调查。”
四、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五、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各级保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六、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监督、检查、责任登记
法律依据:
1、《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实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规章;(二)宣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法规和规章;(三)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四)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内容的保密检查工作;(五)对进行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含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信息内宾供商)进行保密检查;(六)依法查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职责;(七)对国际联网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进行保密管理责任登记;(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算机网络的保密管理职责。”
2、《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督促并指导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信息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检测
法律依据:
《广东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密技术检查或检测。其他部门没有保密工作部门的同意,不得检查或检测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
八、对执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九、对印刷、复印等行业在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方面的监督
法律依据:
《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印刷、复印等行业在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方面,接受县级以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保密工作部门负有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负责培训、考试、备案和定期审核工作,同时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经岗位资格认定和证书发放工作。”
2、《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实施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工作中,接受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对执行《中共梅州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梅州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共梅州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梅州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保密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十二、对试卷保密的保密管理情况的检查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等院校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卷保密室保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试卷保密室防护期间,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应当成立联合检查组,对试卷保密室的保密管理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
一、印刷、复印行业注册备案
法律依据:
1、《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复制活动的管理,国家对印刷、复印等行业实行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注册备案的制度。”
2、《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办的印刷、复印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机要印刷厂外,均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3、《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后凡申请开办的印刷、复印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领到营业执照后的半个月内,应当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4、《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办过注册备案手续的印刷、复印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遇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歇业、转业、合并、分立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完变更手续后的半个月内,应当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注册备案手续。”
5、《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后新组建的非营业性印刷单位,除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机要印刷厂外,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生效半个月内,应当到当地县级或地级以上市的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二、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注册备案
法律依据:
1、《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全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实行上岗资格认证和注册备案制度。经管国家秘密人员应取得上岗证书并经注册备案,方可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未取得上岗证书和未经注册备案的,不得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工作。”
2、《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拟选用的经管国家秘密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合格者,经保密工作部门核准后,颁布由省国家保密局、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加盖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印章的合格证书。该证书经注册备案后,在本地区有效。”
3、《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凡已取得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经管国家秘密人员,上岗前所在单位应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申请注册备案。”
4、《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负责培训、考试、备案、和定期审核工作,同时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实施经管国家秘密人员岗位资格认定和证书发放工作。”
三、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资格撤消。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经管国家秘密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履行职务、调离岗位、撤消资格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