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城区生活
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变更
征收方式的公告
埔府〔2018〕10号
根据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征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埔府函〔2018〕4号)精神,为有效解决县城生活垃圾处理问题,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现将开征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酒楼、饮食店、居民住户(含城中村村民和暂住人口)等,均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居民住户(含城中村村民和暂住人口)在原收费基础上,每户每月增加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2元,调整后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8元(其中清洁卫生费3元、上门收运垃圾费3元、垃圾处理费2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酒楼、饮食店等其他应征收对象收费标准为每吨生活垃圾33元,垃圾计量由征收单位据实测定。
三、征收方式
按照《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大埔县环卫所,并委托大埔县自来水有限公司统一按月代收。
四、减免规定
对烈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暂时免征清洁卫生费、上门收运垃圾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大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