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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埔府〔2017〕44号  时间:2017-07-18 11:24: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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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发改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4日
 
 
大埔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6〕1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7〕4号)的要求,推进大埔县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保障食盐质量。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发展。
  坚持依法治盐。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实施依法治理。
  (三)主要目标。
  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专业化监管体制和食盐储备制度,保持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供应价格基本稳定,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和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离,到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予于核准。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带头实行集体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集体食堂用盐安全。按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实施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县经信局会同县盐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坚持政企分开改革方向,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安全监管机构要与盐业公司分开,县经信局作为县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抓好上级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管理全县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县经信局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按照省、市要求将食盐纳入广东“智慧食药监”项目,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县编办要按照省、市关于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调整的工作要求,抓好食盐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县编办牵头,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盐务局配合)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县经信局会同县盐务局牵头,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县发改局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息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盐务局配合)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在2005年放开小工业盐及两碱工业盐市场和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县经信局要按照即将出台的《广东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县经信局会同县盐务局牵头,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九)改革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严格按照市下达储备量进行储备。我县储备任务由县盐业公司承储,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经信局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县盐务局按照即将出台的《广东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落实储备任务。(县经信局会同县盐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盐业公司配合)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县经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东网、信用梅州网、智慧食药监平台和县“双公示”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县经信局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抓好盐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县经信局会同县盐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一)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特别是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开展我县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边远贫困地区群众食用碘盐供应由县盐业公司负责组织保障,县财政可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县盐业公司要会同县卫计局研究制定实施非碘盐销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丰富非碘盐品种供应。(县卫计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盐业公司配合)
  (十二)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县经信局负责我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应急办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县经信局牵头,县应急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盐业公司配合)
  (十三)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按照国家、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2016〕25号文有关要求,县国资办负责指导县盐业公司在改革过程中做优做强,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积极支持县盐业公司做优做强,确保我县食盐供应主渠道地位,重点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以及解决在岗职工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给予县盐业公司政策扶持,促进县盐业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将解决县盐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扶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等方面税费优惠政策。(县国资办牵头,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地税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盐务局,县国税局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四)落实过渡期工作。
  自《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之前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县经信局、县盐业公司(盐务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盐业监管相关费用由财政合理安排。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认真研究落实过渡期食盐生产、经营、储备、应急、监管和价格监测监管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
  县经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县经信局会同县盐务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十六)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责任,安排好市场监管、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配合省、市同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盐业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