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1-09 16:10:05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DFGS-2017-003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加快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埔府〔2017〕54号
 
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2017年5月2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经信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大埔县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6〕12号)及《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大埔县电子商务产业园招商,推动大埔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大埔县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在大埔县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办理纳税的遵章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
  二、提供平台
  (二)将体育中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办公楼进行招商,并按市场价格招租。
  (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情况下,鼓励企业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三、税费优惠
  (四)凡新引进驻园区电商企业,即租赁办公楼的前二年场地租金减免50%;从第三年开始,企业每年纳税额应达到50万元以上,第三、四、五年可享受场地租金减免50%。新进园区且所涉电商项目主要为促进县支柱产业“互联网+”发展的,可根据情况补贴前三年办公场地实际租金。
  (五)至2017年底前落户我县的年纳税额12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可享受占所交地方税留成部分15%的扶持资金,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六)电子商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研究开发费的50%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激励措施
  (七)县政府对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排名,对前三名的企业进行年度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八)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扶持资助。
  五、政策优惠
  (九)凡进驻电商产业园、并按时报送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申请省、市扶持资金方面享有优先推荐权。
  六、其他
  (十)凡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大埔县辖区内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独立核算型),实行一企一策支持政策。
  (十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业务流程整合和服务外包,鼓励国内外专业机构建立电子商务和电子物流呼叫服务中心、在线多语即时转换中心、网络架构维护和数据采集分析中心、第四方电子物流服务中心等,提高电子商务国际化水平。
  (十二)引进并鼓励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在我县建设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人才教育培训业务。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的技术人才(指有突出贡献:即获得大埔县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梅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其个人年度缴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30%的扶持资金。
  (十三)为更好维护企业员工切身利益,凡享受该扶持政策的企业,需为在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七、奖励申报、审核与发放
  (十四)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的单位,向县经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以及本年度财务相关证明材料,对新注册单位,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经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地税)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4.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是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申报租金减免的企业需提供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6.符合申报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十五)申报材料一式3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报专题、所属地区、申报时间。
  (十六)县经信局对企业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单位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经县政府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发放奖金。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大埔县原有相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大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