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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即将出台实施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1-10-08 09:17: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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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上午,《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批准。这意味着《条例》即将出台施行。

  当前,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存在资金投入不足、环保意识较为薄弱、管理不够到位等问题,结合梅州实际制定出台一部全面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专门法规显得尤为必要。为此,2018年3月,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条例》被列为《梅州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制定项目,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起草,经市司法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于2019年3月19日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对《条例》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一审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开展如下工作:将草案及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针对性地组织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修改意见座谈会、表决前评估会、改稿会等;积极到各县(市、区)实地调研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等。通过上述方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汲取各方意见,并结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情况,结合梅州实际对草案的有关制度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并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全面综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条例》草案表决稿,于2021年8月6日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在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从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规定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宣传教育、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处理、禁止行为、设施建设维护、经费保障、监管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记者林德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