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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及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等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17-04-27 10:13: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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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埔县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的复函 “试行”了近4年。2016年9月16日,大埔中燃公司向我局报送了《关于制定大埔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的申请》。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2]226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等有关规定,县价格主管部门在调研和定价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形成了大埔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制度等初步方案,于今年3月10日在政府网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县城居民用户的建议和意见。2017年4月5日,我县召开“大埔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听证会”,听证会上代表们各自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到会十位代表一致同意采用方案一的听证方案,现将代表们同意的方案再次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广大市民对《大埔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及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等拟定方案》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电话或传真到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5523380 传真:5522171)。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大埔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拟定方案

  一、大埔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拟定方案
  大埔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拟用两部制气价。气价由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分构成,容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固定成本,计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运营成本。
  (一)容量气价收费标准
  容量气价由用户负担。
  1.居民类用户缴交容量气价的标准为1057元(含: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气价的范围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气、学校、部队机构、集体用户)。
  2.缴费方式。新开通燃气的容量气价终端用户自主选择,一次性缴交或在一年内按月缴交(88元/户.月), 一次性缴交的应给予适当优惠,具体缴交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3、公用福利事业、工商企业等非居民用户的容量气价,由供气企业和用气企业协商定价。
  4、附属设施建设费(2015年8月15日国家已经放开定价权),由经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用户协商定价。
收费单位应根据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简化管道然气用气类别
  现行管道燃气用气分为:即1、居民类用气;2、公用福利事业;3、工商业、酒店、宾馆等用气类别;此次按规定简化为2类:1是居民类用气范围:包括①居民,②社会福利机构用气(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气,③学校、部队、集体用户用气(执行集体用户气价),2是非居民类用气,即是将公用福利事业、工商业、酒店、宾馆用气归类为非居民用气用类别。
  (三)拟定大埔县城区各类管道燃气计量气价价格表,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1、拟定大埔城区各类管道燃气计量气价价格表
说明:阶梯式气价气量基数以户为单位,表中为4口之家及以下的居民生活用气户对应的用气基数;4口之家及以上居民生活用气户对应的气量基数;4口以上(不含4口)居民生活用气户,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对应气量基数是7M3,每年增加气量84M3,如此类推。

  2.居民用气量按年(即12个月)为结算周期。
  3、充值即消费,在用气过程中,如遇气价变动,差价不进行多还少补;一个周期期满的气量可与下一周期用气数量累加、使用,但不影响下一周期各档用气数量;未充值则不结转。
  二、建立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燃气进货价格实行联动。
  1.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的调整时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180天(半年)。
  2.在间隔期最后一个月,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上下浮动超过8%时,经营企业可向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下浮超过8%时,若企业不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调价格书面申请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进货价下浮的实际情况进行下调销售价格。
  3.当报告期的进货价出现异动时(异动情况是指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对比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5%,企业可不受调价时间间隔180天的限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 
  4.建立进货报告制度。为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管,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进货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示负责)。
  三、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
  (一)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优惠用气。大埔城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用气价格80%计收气费的优惠措施。属于此类用户,可凭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大埔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二)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政策。阶梯气价的用气量标准,按家庭平均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口核增气量基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气量上限基础上相应每月增加7立方米用气量。属于此类用气的用气户,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当地居委(村委)会证明,到大埔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