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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河镇汇城村属下集体土地的通告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9-02-26 17:0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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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三河镇汇城村属下集体土地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大埔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82号)文件精神,我县依法征收三河镇汇城村属下北门、东方、跃进、东风、红旗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作为大埔县三河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埔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大埔县2013年度城市第二批次勘测定界红线图》。
  三、被征收单位及征收面积:三河镇汇城村属下北门、东方、跃进、东风、红旗等经济合作社,土地面积7.31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三河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埔府〔2017〕53号)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三河镇建设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埔府〔2017〕52号)的规定执行。本通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和个人。(二)留用地安置。1.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其补偿标准按基准地价评估确定;2.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留用地由县规划部门统一规划。(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征收单位签订协议、付清各项补偿款之日起5日内,自行处理征收范围内的农作物及其他附着物,并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处理的,视作废弃物,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清理。
  七、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其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到大埔县国土资源局三河国土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的登记和各项补偿核对手续;未如期办理或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联系地址:三河镇政府大院内,联系人:丘旭航,联系电话:0753-5400861。
  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4〕82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对本通告的查询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十一、本通告期限为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7日,共10天。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