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3-13 10:51:00
来源:县府办

关于加强保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需要保安服务的单位逐年增加,已分布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保安队伍逐年增大,保安服务工作对维护区域的治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保安服务公司和其他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也存在着对保安队伍疏于管理,用人标准不高、缺乏专业培训、着装不规范、装备不齐、待遇不高等问题,致使一部份保安员不安于位、工作未能尽心尽责,个别管理区域的治安、刑事案件仍有发生。为加强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队伍管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保安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要加强保安服务的监管

  县公安局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指导保安服务公司和其他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县人社、物价、住建、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和其他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下称保安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敦促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保安从业单位必须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二、要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

  保安服务公司和其他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必须提高对保安员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保安员队伍的管理,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改进工作。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我县已经成立大埔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必须聘用保安服务的娱乐场所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可以雇请该公司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活动。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符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如物业公司)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单位自行招用的保安员,上岗前应由公安机关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当自开始或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天内,将法定代表人、分管责任人和保安员个人基本情况、服务区域情况、及岗位责任制等报辖区派出所备案或撤案。

  保安员必须经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取得保安员资格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被两次吊销保安员证的。保安员必须穿着全国统一保安服装上岗。

  三、要保障保安人员的权益

  保安从业单位必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保安员社会保险、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县公安、人社、物价、住建、文化、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我县保安服务管理工作。对保安服务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共同研究解决。

  五、要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

  目前,保安从业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情况相对比较突出,县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加强指导。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