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征地移民工作,有效保障长期补偿生产安置方式的落实,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7〕23号)《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埔府〔2018〕46号)及《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缴交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资本金截止时间的批复》(埔府〔2020〕421号)等文件要求,就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被征收耕地参与长期补偿生产安置方式内容公告如下:
一、参与长期补偿生产安置的范围及对象
范围: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没区被征收的耕地(包括水田和旱地)。
对象:被征收耕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经营户。
二、长期补偿资本金的筹集
按实际参与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长期补偿生产安置的耕地面积,以水田39376元/亩,旱地32528元/亩,一次性投入到电站。不归还本金,不持股、不参与经营、不承担投资风险,直至枢纽功能停止及电站报废为止。
三、长期补偿费的发放标准
长期补偿费的发放标准:固定粮食净产量为扣除成本后水田亩产干谷600公斤,旱地(按水田的82%折算)492公斤。稻谷单价按当年6月和12月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优质籼稻采购的平均价。每年发放一次。
四、长期补偿资本金缴交时间
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资本金缴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五、参与长期补偿生产安置的原则
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生产安置是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包经营户自愿参与为原则。逾期未参与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耕地长期补偿生产安置的,视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承包户自愿放弃选择参与权利,且不能在2021年1月1日后以任何理由就未参与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被征收耕地长期补偿生产安置提出任何主张。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16日。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