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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埔府〔2021〕6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1-02-03 11:19: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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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民法典和国家机构改革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大埔县机构改革方案》等要求,县司法局对涉及机构改革和民法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1年1月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

  对《大埔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同时废止《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工业集聚区投资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

修改部分条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大埔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2020年1月25日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的“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修改为“中小微企业池”。

  (二)将第八条中的“重点企业池”修改为“企业池”。

  二、《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年3月31日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正文中的“县科技局”修改为“县科工商务局”。

  (二)将第四条第四项中的“县发改、地税、国税、住建、国土、工商等部门”修改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三、《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2017年3月31日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正文中的“县科技局”修改为“县科工商务局”。

  四、《大埔县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0月22日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中的“婚姻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印发关于加强对大埔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扶持办法的通知》(2013年10月30日公布)

修改内容:

  将第五条中的“大埔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修改为“大埔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六、《大埔县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2019年4月8日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目录第一条第(二)点第41项和第二条第(二)点第41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第32条”。

  (二)将目录第一条第(二)点第43项和第二条第(二)点第42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删除。

  (三)在目录第一条第(三)点和第二条第(三)点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中“为群众出具学历证明……核实事项等”后增加“以及广东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中规定的证明事项”。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工业集聚区投资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埔府〔2015〕92号)

  二、关于印发大埔县县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股权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埔府〔2017〕96号)

  三、大埔县加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埔府〔2017〕54号)

  四、关于印发大埔县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埔府办〔2011〕131号)

  五、关于印发大埔县闲置校舍处置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埔府〔2013〕130号)

  六、关于印发大埔县闲置校产管理和处置办法的通知(埔府〔2011〕74号)

  七、关于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强制检测的通告(埔府〔2003〕81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1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