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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湖寮镇龙岗村属下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埔府〔2021〕23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1-03-03 15:29:4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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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大埔县湖寮镇龙岗村(详见勘测定界红线图)。

  二、征收土地现状

  湖寮镇龙岗村属下集体土地共29.595亩,其中农用地29.58亩(林地29.58亩),未利用地0.015亩。

  三、征收目的

  收储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收主体

  大埔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单位

  由大埔县自然资源局和湖寮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湖寮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埔府〔2016〕123号)的规定执行。

  七、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0%的比例折算成货币补偿或者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办理。

  八、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按照《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执行。

  九、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3月20日(共30天)。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湖寮镇人民政府(地址:大埔县湖寮镇虎城路一巷1号,电话:5556233)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大埔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大埔县城内环西路1号,电话:5536669)书面提交。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埔县2020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和(湖寮镇龙岗村)勘测定界红线图.pdf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