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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埔府〔2023〕76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24-01-10 15:34:5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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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2〕155号)以及《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精神,县政府对以县政府、县府办名义印发的5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县政府决定:

  一、对23件内容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继续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

  二、对3件需修改内容后继续沿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单位(含起草、实施部门)要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程序,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并重新公布(见附件2);

  三、对20件主要内容与新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3);

  四、对10件已过适用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责任单位(含起草、实施部门)应在发布原文件的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明确标注已废止或已失效。

  附件:1.保留的大埔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2.修改的大埔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3.废止的大埔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4.宣布失效的大埔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