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05]47号
关于印发《大埔县鼓励全民参
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大埔县鼓励全民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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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鼓励全民参与
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我县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最大限度地调动全民招商的积极性,纵深推进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对引进项目的招商公司、中介机构、干部(不含县五套班子领导成员)、职工、群众、社会各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国人士(以下简称引进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
2005年1月1日以后引进的县境内外资金(各单位自筹或向上级争取的资金除外)新办工业(水电项目除外)、农产品加工业并在县级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对落实引进的招商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县人民政府授予“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单位或个人”的荣誉称号,并给予下列资金奖励。 
1、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单项,下同)投资额200─399万元、400─499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5000元、7000元; 
2、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500─1000(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20000元; 
3、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1001─1500(含1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25000元; 
4、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1501─2000(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30000元; 
5、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001─2500(含2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35000元; 
6、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2501─3000(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40000元; 
7、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3001─3500(含3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45000元; 
8、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3501─4000(含4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50000元; 
9、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4001─4500(含4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55000元; 
10、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4501─5000(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分别奖励60000元; 
11、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分别奖励60000元,并对超过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以整数每100万元的1%计奖(不足100万元的不予计奖);1亿元(不含1亿)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奖励60万元。 
  第五条  奖励申报和确认 
1、凡符合奖励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引进人向县招商办申报。 
2、引进项目和金额的确认,项目引进成功后,由项目投资方和项目落户所在单位(或工业生产基地)书面认可(出具引资证明卡),再报县招商办审核。属联合引资的,一个项目只能认定一个引资单位或一个引进个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由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或评估报告,再由县招商办、审计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审核后,报县考核领导小组确认。 
  第六条  申报期限。项目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凭工商税务登记证到县招商办申请验资确认,逾期申请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七条  引进人的奖励收入为税前合法收入,根据国家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引进人在申报奖励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骗取奖金的,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主题:外贸  招商引资△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校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市驻埔单位、各人民团体。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5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