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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大埔县县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8-08-12 10:2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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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04〕79号

                                                        

印发大埔县县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

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大埔县县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NextPage]

《大埔县县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

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全面做好连片工业用地的科学管理,依法使用,合理开发,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扩大我县利用外资的领域和规模,促进全县经济加快发展,现根据《大埔县县级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埔府〔2003〕35号)的规定,对高陂、三河、茶阳连片工业用地发证等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连片工业用地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供和使用条件

    (一)凡投资者需在连片工业用地内兴办企业,按照埔府〔2003〕35号文的规定,按投资额优惠提供相应面积的建厂用地;超出优惠提供规定限额外的用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7元的标准收取出让金。

    (二)使用连片工业用地内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凡投资者在进入连片工业用地内投资的一个月内,以县招商办为主,县招商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联合出具合同投资金额证明书,由县国土资源局按埔府〔2003〕35号文的有关规定核定优惠提供的用地面积后,发给出让土地批准用地文件。县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办理出让用地手续,以零地价无偿或1元/平方米出让,签订用地出让合同书。

    (三)连片工业用地只能作工业建设用途,不能改作他用。使用期限50年,起始时间从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出让用地文件的时间算起。

    (四)投资者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1、按时限投入建设资金,在一年内建成投产;2、两年内仍未建厂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收回优惠提供的土地使用权;3、两年内达不到合同投资总额的,优惠提供的用地面积按投资差额比例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同等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二、连片工业用地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程序

    (一)投资者按照合同规定投入资金建厂并在投产3个月后,即可独立申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面积规定。按投资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资金金额与合同投资金额的比例,核准发给与资金比例相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当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总金额达到合同投资金额的100%后,可以核发给投资者与权源相同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用地总面积。

    (三)投资者必须凭下列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申报发证手续:

    1、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文件;

    2、县招商办、财政局、物价局、税局、审计局联合核定,并由县招商办为主出具下列证明:①投资者已建成投产的证明;②投资者实际已投入固定资产资金的证明。

    3、企业法人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土地登记申请书。

    (四)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投资者的申报发证申请手续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外,免收其他手续费。

    三、连片工业用地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办法

连片工业用地内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进入土地市场进行转让。

    (一)条件:1、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连续使用达两年以上。

    (二)手续:1、投资者个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转让申请;

                    2、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三)税费:转让连片工业用地内的土地除国家规定应收取的税费外,免收其他费用。

    四、投资者可以出租连片工业用地的出让用地使用权,但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五、投资者可以抵押连片工业用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主题词:外贸  招商引资  补充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4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