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2006〕13号
关于调整民营企业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各副局以上单位,省、市驻埔各单位:
为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发展(民营企业指:私人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和股份制以及有限公司的非国有投资部分),县委、县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进一步完善纳税大户的奖励政策,按上年度实际纳税金额为基数,达不到上年基数的按纳税额奖励0.5%(奖励起点按埔府〔2004〕73号文件规定的年纳税50万元以上),达到上年基数的按1%计算奖励,超过上年基数的按以下增加的纳税额部分分段计算给予奖励:1万元到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奖励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奖励5%;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含300万元)奖励7%;3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奖励10%;500万元至800万元部分(含800万元)奖励13%;8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奖励15%;超过1000万元部分奖励18%。本奖励政策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埔府[2004]73号文第二十三条奖励政策同时取消。
二○○六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民营企业 奖励政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