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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06〕38号: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8-08-12 10:2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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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0638

 

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了让全市广大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梅州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调整全市今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封顶标准。为贯彻落实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调整时间,把握保障标准

为体现公正、公平原则,调整保障补助金额时间从今年11日起执行;在起付线、报销比例不变的前提下,凡今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封顶金额标准,从2000元调整到6000元。

二、认真清理,准确统计,及时补报

各镇(场)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力,认真做好清理、统计工作。从200611日起,凡符合规定的受惠人员,补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含2000元)要逐一进行重新计算,造册登记,准确无误地将受惠人员提高补助标准后的差额统计好,并及时报送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将增加的补助差额,拨到各镇(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帐户。各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收到资金后,要及时通知受惠人员,将增加的补助差额补报给农民,让广大农民及时得到实惠。

三、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各镇(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抓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把此项工作当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创新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吸引更多农民加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来,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保障广大农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各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应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或副书记担任,办公室应配备23名工作人员(由各镇调配解决),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为此,各镇(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及时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任,充实领导和人员,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几点要求

各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在办理医疗补助补报过程中,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行为。

(一)对每位补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单据,要认真细致进行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起付线、报销比例不变,最高封顶金额为6000元,对以前多报少报的应在这次审核中给予纠正。

(二)在审核统计时,不得添加发票和重新制表,原则上是按各镇(场)每月上报的数据为准。在计算时,应按不同月份将住镇级、县级、县级以上医院的受惠人员,分别进行统计(详见附表)。

(三)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事宜,按县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埔府〔200570号文)执行。

(四)各镇(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应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于615日前报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将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统计表,于2006620日前报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合作医疗△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65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