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埔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1997年11月10日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大埔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埔府〔1997〕137号)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现将重新修订的《大埔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大埔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重新修订本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是全县最高科学技术奖项,县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技术发明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推进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产学研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是县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县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同时下设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县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县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县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一般不得作为县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被授权发明专利且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应用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引进专利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六)在综合考察、资源调查方面,搜集整理出有系统、有分析、有依据的资料、图片等,并能阐明自然或社会现象、特性或规律,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七)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八)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第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按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应用价值的大小,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个等级,奖金数额分别为10000元、8000元、5000元。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县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为30000元。
第十二条 获奖项目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安排拨给。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奖项每次授奖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县局以下基层单位和厂矿企业完成的项目,先报业务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报,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二)县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三)中央、省、市驻埔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四)经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项目的要求:
(一)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直接推荐;
(二)制订并获批准的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广东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项目,在指导生产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直接推荐;
除上述(一)、(二)项规定的项目可直接推荐外,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大埔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及提供各种有关材料,推荐材料应完整、真实和可靠。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核后提交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经指定媒体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异议的处理。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等级及人选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11 月10日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大埔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埔府〔1997〕13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科技 发明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