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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2009〕105号关于印发大埔县2009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09-12-29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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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2009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埔县2009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大埔县2009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积极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影响,促进我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开创就业新格局,根据省、市2009年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五)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情况;

(六)落实招生、招工任务情况;

(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二、指标量化考核100分制

(一)落实就业目标责任制(35分)。

各镇政府制定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4分);完成县政府下达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5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含“4050”人员)计划数(8分);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任务数(6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计划数(6分);劳务输出任务数(6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12分)。

1、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就业工作及有关政策(5分);

2、对申报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进行调查,严格把关(5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2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0分)。

1、出台有关加强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5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5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0分)。

1、与县劳动力市场联网(2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3分);

2、加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3分);全面启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抓好技工招生和职业培训工作(14分)。

1、完成2009年度县技工学校招生计划(5分);

2、完成县下达的再就业培训任务(5分);创业培训计划任务(4分);

(六)出台促进就业优惠政策(6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及“三年30万”城乡就业援助工程(8分)。

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制度(4分);抓好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培训后每个困难家庭有一人实现就业(4分);

(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节育措施(5分)。

考核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办法:按照《各镇2009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各镇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按《大埔县2009年度就业目标任务表》执行。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10年1月15日前,各镇应对本地2009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9年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告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核对:县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自评情况进行核对。

(三)检查: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赴各镇检查。

(四)评定: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检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的达标镇,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3000元。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镇,取消其评选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资格及收回发放的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镇,取消其当年参加县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本办法由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各镇2009年度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2.大埔县2009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

 

 

 

主题词:劳动  就业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