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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埔府〔20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6-01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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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0〕53号

 

关于转发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梅市府[2009]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范围及规模标准仍按《转发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埔府[2004]105号)执行。

二、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梅市府[2009]70号文规定执行。

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梅市府[2009]70号及埔府[2004]105号文精神,严格把握招标投标范围和标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100万元以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市府〔2009〕7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梅州市1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和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按《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4〕14号)执行。

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行邀请招标。为减少招标成本,建设单位可将若干个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捆绑公开招标。

第四条  同一建设单位同时申报立项的两个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同类性质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捆绑公开招标:

(一)同一条道路不同区段的项目;

(二)同一条河堤、沟渠不同区段的项目;

(三)同一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项目;

(四)同一开发区内的项目;

(五)同一院落内的项目;

(六)同一校园内的项目;

(七)相邻道路上的项目;

(八)政府确定的同一批次建设的项目;

(九)其他适宜捆绑招标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非同时申报立项,一年内又提出申报立项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五条  应当捆绑公开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较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制约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应当捆绑招标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批准,可不采用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等需紧急启用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六)属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日常维护或清疏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局应依照本实施办法认真核准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发包方案,招标项目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委托招标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及重要材料的采购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达不到招标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招标投标△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