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政府文件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严禁放养牛羊的通告 埔府〔2010〕43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0-05-26 00:00:00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0〕43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严禁

放养牛羊的通告

 

 近段时间以来,县城区环城大道、五虎山庄等公共场所不时出现放养牛羊的现象,牛羊的饲养、管理人放任牛羊在公共场所乱跑乱串,随地拉屎拉尿,践踏损坏花木,严重损坏了城区内的绿化成果,影响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为进一步强化城区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品位,营造优美整洁、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树立良好的大埔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埔县实施〈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东至大兴大桥、白云大桥,南至五虎山庄,西至进城口、文化中心,北至北环大道区域内严禁牛羊放养。城中村农民饲养牛羊的,不得在城区公共绿地、街道公路绿化带拴养。

 二、严禁将牛羊牵入公共场所,确需进入公共场所或屠宰市场的,必须用车辆装载进入,确保行人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三、在城区公共场所、街道公路绿化带拴养牛羊或把牛羊牵入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建设局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大埔县实施〈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饲养或管理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损坏公共绿地和花草树木等的,饲养或管理人必须赔偿损失。

 四、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市民行动起来,共同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