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0〕46号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林业生态建设快速发展,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易地开发、修路、采矿等占用林地增多,不经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现就加强我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对林地保护的紧迫感
林地保护管理是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加强森林资源尤其是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既关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加快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促进生态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更是各级各有关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把制止毁林开垦、保护林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保护林地目标责任制。要以新闻媒体、专题座谈、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工程建设单位的生态意识,增强保护林地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等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我县的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认真清理,依法查处,迅速遏制乱占林地势头
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粤府办〔2002〕90号)等关于林地管理的规定和文件精神,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林地征占用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县林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地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对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认真处理。要强化舆论监督,对毁林和乱占林地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违法使用林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在林地管理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对现已遭到破坏的林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森林植被,减少水土流失。
三、统一规划,严格审批,依法规范征占用林地行为
各镇要结合经济建设、城镇规划和保护森林资源的要求,本着生态优先、不占和少占林地的原则,科学编制本镇林地使用规划。县林业局要在《大埔县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0年)基础上,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编制好2011-2020年全县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县政府审查。规划编制要从大埔实际出发,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果园开发、易地开发禁止占用25度以上陡坡林地、生态公益林林地、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固定样地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采石、采矿场必须避开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主要道路可视范围以及其他生态脆弱区域。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采石、采矿占地必须依法规划审批,不得在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中批建采石、采矿场。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占用林地期满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金制度。凡因易地开发、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类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在立项规划和可行性研究前,应主动与林业主管部门衔接,工程经批准正式开工建设前,用地单位必须先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林业部门现场勘查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依法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审批审核权限报批,经法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工程才能批准立项,并据此申办建设用地许可手续。凡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凡违反审批程序审批或未批先占林地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请各镇政府转发至各村(居)民委员会。
大埔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林业 林地 保护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