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0〕134号
关于印发大埔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现将《大埔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大埔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08号)和《梅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梅市府〔2000〕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我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享受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退休人员(含机关内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机关内勤服务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人事部门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机关内勤服务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公务员享受范围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负担。
第五条 医疗补助的筹资比例控制在全县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的2%。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列入财政专户。医疗补助经费单位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用于补助个人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年住院治疗费的自付部分超过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的,自付部分补助50%;
(二)处级以上干部住院床位费每天补足60元。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补助,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大埔县人民政府原制订的《大埔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埔府〔200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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