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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县城建筑立面装修装饰管理规定的通知 埔府〔2011〕6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1-04-13 00: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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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1〕6

 

关于印发大埔县县城建筑立面装修

装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现将《大埔县县城建筑立面装修装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大埔县县城建筑立面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美化县城建筑立面外观,提升县城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湖寮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同做好街坊或居住区内的建筑立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立面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建筑立面设计应整洁美观,力求创新,符合城市环境和市容要求。

    第五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其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垃圾道不得临路布置,管道不得临街外露。

    第六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外墙装饰,应采用玻璃马赛克、瓷砖或新型的装饰材料,外墙窗户均采用铝合金玻璃窗、塑钢窗或其他新型美观材料。

    第七条  建筑临街立面上安装空调机必须在保证建筑立面整洁美观的前提下,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设置隐蔽式空调室外机位、空调排水管道。

第八条  建筑立面安装窗罩、阳台罩(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

(一)任何建筑物临街立面上不得外设窗罩、阳台罩(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住宅建筑可在窗外安装隐形安全防护设施或内设窗罩、阳台罩(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凡有窗罩、阳台罩(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的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应在窗罩、阳台罩(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上安装一个以上可开启的安全门。

    第九条  沿街建筑裙楼临街平台上需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的,必须以街坊、建筑群或整栋建筑物为单位,设计效果图送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的商业店面招牌、广告、遮阳设施的规格尺寸和底层柱子装饰必须统一设计、统一施工,设计效果图报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章  建筑立面使用

 

    第十一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临街立面的完整性,具体要求:

    (一)不得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窗户,也不得改变窗洞尺寸、形状和位置;

    (二)不得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立面的外墙上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等,也不得悬挂或附着分离体空调机;

    (四)不得堵塞建筑立面上的通花窗和阳台栏杆;

    (五)不得在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立面上附加任何雨蓬和遮阳设施。

    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已安装的窗罩、阳台罩(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位置、构造和颜色。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的底层用户不得擅自改变门前人行道地坪标高,不得将拉闸、折叠式的铁门安装在外墙或柱子外面。

不得擅自改变底层建筑的使用性质。

 

第四章  建筑立面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本规定和有关规范进行立面设计,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建筑立面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县规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规划设计报建关,凡不符合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要求或图纸内容不全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一律不予颁发建设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批的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修改设计。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按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情况,凡不符合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要求施工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沿街面长度超过20米(含20米)和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外墙装饰用料和色彩方案应在规划报建前提交审批,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如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的,应由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有关建筑立面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装修  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