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1〕65号
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乡最低
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八次全会提出的“打好三场硬仗,突破三项重点,实现一个确保”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2011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人月300元提高到3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人月200元提高到250元。
二、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从2011年7月1日起,城镇低保标准由人月202元提高到23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人月125元提高到140元;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平均补差由100元提高到13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平均补差由58元提高到75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市的要求,在6月底前落实解决好本级财政低保配套资金,确保此次调标资金足额到位。县、镇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精心制定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调整方案,认真做好调标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保障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