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1〕53号
关于加强青溪电站、双溪电站库区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汀江河、梅潭河防洪安全和青溪电站、双溪电站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青溪电站、双溪电站库区水域网箱养鱼实施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电站大坝保护范围水面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保护范围为以电厂厂房、大坝为中心 , 上下游各距离500米以内的水域。
二、在大坝保护范围内水面网箱养殖户,必须在2011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网箱及养殖配套设施。
三、电站库区其他范围单体网箱规格不得超过10米×12米,网箱连接不得超过5个单体,且应当用尼龙绳或铁丝连接,不得用角铁等连接,保证网箱不至于进入库区影响电站大坝和河道航行安全。超长超宽的网箱必须在2011年7月20日前自行拆除。
四、库区范围的网箱养殖户,必须在2012年5月20日前自行拆除网箱及养殖配套设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在库湾内允许现有移民养殖户少量养殖,具体养殖细则由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五、在规定范围内逾期未拆除网箱及养殖配套设施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拆除、处罚。
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与电站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不得在库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七、因洪水和电站运行造成网箱养殖的一切损失,由养殖户负责,政府、电站等相关部门不负任何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