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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的通告 埔府〔2012〕55号
来源:县政府  时间:2012-06-07 09:4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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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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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稀土专项整治讲话精神和全市矿产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稀土矿是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稀土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严禁进行稀土开采。

  二、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稀土的,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期限开采。任何违反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三、未经合法批准的开采稀土生产者,必须立即停止开采,配合政府开展的整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行动。按“三不留一恢复”(不留设备设施、不留厂房、不留人员、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要求,自行拆除设备、设施和撤离人员,并落实恢复被破坏矿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措施。

  四、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超范围开采稀土矿的,一经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以各种方式积极支持参与整治非法开采稀土专项行动,并对非法开采稀土行为进行举报,以确保矿业秩序长治久安。举报电话:55562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