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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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县城激励地下停车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寮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现将《大埔县县城激励地下停车场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大埔县县城激励地下停车场建设暂行办法
一、我县县城目前建设用地紧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进入家庭的步伐不断加快,县城停车设施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解决县城停车难问题,弥补建设单位对地下停车场的投入,引导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停车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大埔县县城总体规划》(2001~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大埔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
三、本办法所指的地下停车场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室外地坪以下的全地下室。
四、本办法所指的地下停车场每个车位按40平方米计(包含道路分摊)。
五、在能有效地增加地下停车场利用率的情况下,经批准,可利用公共巷道建设地下室出入车道,但巷道剩余宽度必须满足消防车道的最小要求,而且车道上方不得再加建除顶盖外的其他设施。
六、为鼓励地下停车场(库)的建设,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一)免收地下停车场(库)报建及办理产权证所有规费;
(二)每建1平方米地下停车场(库),属规范应建部分的,允许在原许可容积率外增加地上建筑面积0.5平方米;超出规范应建部分的,允许在原许可容积率外增加地上建筑面积1平方米。
七、所增加的地上建筑面积不得改变本栋建筑物占地面积或小区建筑密度,只能向空中发展。
八、本办法所列举的激励措施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继续执行,暂定执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