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2〕98号
———————————————
关于印发大埔县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府直属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大埔县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科技局反映。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大埔县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半导体照明(LED)产品,促进节能减排,拉动LED照明及相关产业发展,形成有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经济增长点,现就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2014年底前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率先在公共照明领域,即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完成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以上领域新建照明工程一律釆用LED路灯、庭院灯和景观灯等照明产品;原有使用的非LED照明产品,在2014年底前实施分期分批改造完成。
(二)加快普及社会LED照明。以2014年底前普及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为示范带动,通过室内照明等综合性LED照明社会示范工程的引导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促进,加快非公共照明领域推广步伐,倡导和推动社会各领域逐步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
(三)统筹城乡推广应用。在应用示范项目安排中,充分照顾农村的实际,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地区示范项目,引导带动LED照明产品应用工程向农村地区覆盖。
(四)实现节能及产业发展综合目标。通过推广应用工程的实施,实现同比口径下照明节能50%以上。争取到“十二五”期末,有1-2家生产LED照明产品的企业在我县落户,推动全县LED产业发展。
二、推广范围、内容和措施
(一)推广范围。推广范围包括公共照明领域和非公共照明领域。公共照明领域,包括道路、公共场所、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倡导城乡居民、私营企业、商业场所等在非公共照明领域使用LED照明产品。
县城城区道路、公共场所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县住建局为业主单位。各镇(场)机关所在地的道路、公共场所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各镇(场)为业主单位。县管省道、县道的非LED路灯照明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负责。县政府大院内的公共场所LED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县委办行政科负责。县政府大院外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由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照明工程领域,其业主为该单位。
(二)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运作模式。业主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负责工程投融资、灯具釆购、工程实施、售后和更换灯具回收服务。监理机构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监理服务。能源审计与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负责对项目效益、工程检查验收进行第三方评估、测算等。
除EMC模式外,县直和各镇(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釆用政府投资、能源托管等多种模式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无论釆用何种模式,都必须依法依规,按照政府釆购和公开招标的要求,选择工程实施主体和应用的产品。
(三)实施节能服务公司公开招标遴选。按照“业主管理、事权统一”的原则,每个业主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一家节能服务公司,具体承担公共照明领域LED照明工程的实施。参与招投标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具备国家或省(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服务资质、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银行授信额度2亿元以上,社会融资能力3亿元以上,专业技术雄厚,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申请国家财政奖励的节能服务公司要达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相关要求。
(四)发挥电网作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主体的作用。结合LED路灯可调可控的特点,打造统一的LED照明产品全生命周期节能监管服务平台,通过和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负荷调度工作紧密结合,实现对道路照明负荷的智能控制和有效管理,为全县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五)严格保证推广应用工程质量。严格把握产品准入条件,推广工程使用的产品必须是我省LED标杆体系推荐目录产品。优先使用能效高、本地配套程度高的产品。LED灯具制造企业必须保证提供安装的产品与标杆检测产品的一致性,对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参与同类项目招投标。节能服务公司不按规定釆购产品的,一律取消投标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LED照明工程实施。严格技术准入条件,改造后的道路照明指标必须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要求。逐步推进已通车公路的隧道LED照明改造工作,改造后道路照明系统的电压、电流、功率因素须符合《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等国家电力设计的标准要求。特别是在涉及公共交通安全的领域,要稳步推进、严控质量,保障安全第一。在应用改造工程中替换下来的灯具,由节能服务公司依照合同进行回收。废旧灯具处置必须遵循回收利用和环保经济的原则。
三、政策扶持
(一)落实国家和省财税激励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LED推广改造项目,支持其按年节能量申请一次性财政奖励。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80元/吨标准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落实地方财政支持及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县财政要落实地方财政支持政策,并加强对推广LED照明产品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
(三)加强公共照明领域配套审核、准入把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使用LED照明产品作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的前置条件。建设设计部门负责调整设计规范,使供电设备的设计更有利于LED照明产品的使用。电网企业负责制订基于LED照明的最低能效标准,并在用电报装(增容)审批环节对申请用电(增容)单位的照明系统进行能效评价,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照明项目,不予批准。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总体要求
把公共照明领域作为县、镇(场)推广应用LED照明产品的突破口,强力推行。县有关部门应根据上述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目标,把公共领域LED照明改造任务分解到各镇(场)、县直各单位,制定明确的时间进度表,切实加强行政督导,促进应用工程的实施。
在非公共照明领域,继续实施以室内照明为重点的LED照明社会示范工程。在今明两年,每年实施5个左右的综合应用示范项目,引导促进全社会普及应用LED照明产品。
(二)工作进度
1、制订计划。2012年8月25日前,县住建局要制定县城区域,普及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的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各镇(场)、县直各单位,要制定本辖区普及公共领域LED照明产品的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并将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方案报县科技局。
2、签订合同。2012年9月起,各业主单位依据各地LED照明改造(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计划进度,通过招标确定节能服务公司、监理机构等并签订相关合同。
3、全面建设。从2012年9月起,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进度开展工程方案设计、LED灯具釆购及安装以及跟踪服务等工作。
4、检查督导。从2012年10月起,县政府办公室、县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展开工程检查督导工作。检查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科技局。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行政督导和考核机制。县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单位签订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的责任书,把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列入节能减排考核。考核办法由县LED照明技术及产品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制定,由县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从2012年起开展年度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优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环境。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LED照明产品推广应用工作。财政、税务、节能主管部门要针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特点,负责提供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服务。金融部门要适应LED照明工程和EMC业务的要求,创新金融产品,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新建公路隧道LED照明改造工作,逐步推进已通车公路的隧道LED照明改造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协调道路建设和全面推广LED路灯等LED照明产品。在实施过程中,县科技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工作安全、顺利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媒报道、主题展览、建立体验中心等多种形式,加大对LED照明产品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效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对LED照明产品的认知度和关注度,营造有利于LED照明产品推广使用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综合政务 LED△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