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文件
埔府〔201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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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实物指标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实物调查工作,确保实物调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物调查成果能够达到全面准确,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梅市府〔2012〕7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指标公示是指调查工作组实地全面调查后,将经调查人及被调查人签字的有关实物指标成果,在指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经物权人(单位)确认后,由涉淹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及大埔县人民政府正式对实物指标签署意见。
第二章 公示内容和时效
第三条 实物指标公示的内容为以物权所有人为单位的实物指标,包括人口、土地、专业项目、房屋、附属建筑物及零星果木等;土地公示到村民小组一级。
第四条 实物指标计列的时效以停建令发布之日为准,停建令发布日后非正常新增的实物指标不纳入本次登记范围。
第三章 公示组织
第五条 公示工作由大埔县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库区涉淹的高陂镇、银江镇、大麻镇、三河镇、茶阳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四章 公示方式
第六条 涉及村民集体和个人的实物指标公示在所在各村委会,涉及专业部门的实物指标公示在县政府,以书面形式张贴公示内容。公示采取两榜公示的方式,第一榜公示期限7天,第二榜为终榜公示,期限为7天。
第五章 公示程序
第七条 实物指标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指挥部”向涉淹镇政府提供公示公告和实物调查成果复印件,由相关镇政府组织在村委会张贴,并进行拍照、录像存档。
(二)在第一榜公示期间,对公示指标有异议的,个人或者产权单位有权向受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受理部门汇总后移交“县指挥部”,由实物调查联合工作小组负责会同申请人及时进行实地现场复核。没有异议的调查成果,由物权人对调查成果进行第二次签名确认。
(三)要求复核者,以复核后数据为准,第一次调查成果作废。复核修改后的调查成果,经物权人和调查复核小组签字确认后即进行第二榜公示,第二榜公示为最终结果,不再受理反映的问题,即告水库淹没实物指标公示程序完毕。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八条 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受理部门反映。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要注明单位和联系人的地址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署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九条 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反映问题的事实和线索要清楚,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恶意诬陷和触犯法律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办理。公示期间县公证、纪检部门全程参与。
第十条 受理部门对公示期间反映公示对象实物指标的各种意见和情况要注意保密,在保证问题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要尽量控制知情范围,防止打击报复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打击报复者依照法律予以严惩。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要对公示期间收集到的反映和调查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收集到的情况要及时整理、登记。对一些虽未署真实姓名,但反映的问题情节严重、线索清晰的举报信件,也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大埔县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