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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犬只管理防制狂犬病的通告
埔府〔2013〕30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4-04 17:12: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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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人一旦发病,死亡率为100%。近期,我县发生狂犬病疫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防制我县狂犬病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畜牧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大埔县实施〈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细则》(埔府〔2001〕96号),现将做好我县犬只管理防制狂犬病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区域,分类管理。湖寮镇禁养犬区:龙岗、古城、新寨、山子下、黎家坪、岭下六个行政村;其余镇(场)禁养犬区为镇(场)所在地方圆3公里内;其他地域为准养犬区。如犬只进入禁养区,任何人均可捕杀和处理,犬主不得干预。准养区的单位和住户饲养的犬只,必须严加管理,实行免疫挂牌。军警犬和科研单位实验用犬,须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养证,并登记造册,实行免疫挂牌,安全管理。

    二、凡有家犬、家畜或人发生狂犬病的自然村(含圩镇、矿场),以及周围受威胁村庄的家犬和被咬伤的家畜应在一周内全部捕杀。对狂犬病或疑似狂犬以及被犬咬伤致病的家畜,一律在捕杀后深埋或焚烧,禁止屠宰、出售和自食。疫区范围在一年内禁止养犬。疫区范围由当地镇人民政府与卫生院、兽医站研究确定。

    三、凡被犬只咬伤者,应及时到疾控中心或当地医疗卫生单位诊治,注射狂犬病疫苗、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预防发生狂犬病。为保证疫苗质量,预防狂犬病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由县疾控中心及指定医疗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销售。被咬伤者医药费、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费由犬主负责;如被咬伤者发病死亡,其抢救治疗费用、殡葬费、抚恤费亦由犬主负责。

    四、在禁养区内隐藏的家犬和在准养区内不按规定免疫挂牌的犬,由各镇(场)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到养犬户家中进行处理。

    五、凡以医治狂犬病为名,骗取钱财、坑害人民的药贩、巫医以及违反本通告的个人、单位和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应尽快组织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做到分工协作,确保通告的贯彻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