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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埔府〔2013〕93号
来源:|6  时间:2013-07-31 09:2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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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业经2013年7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大埔县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
 
    我县现有五保对象1526人,其中在院集中供养331人。敬老院14间,现有敬老院工作人员35人。长期以来,由于农村敬老院定性不明,敬老院工作人员身份不清、关系不明,无社保、无医保、无退休金等,极大地制约了我县农村五保事业的发展。为此,根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和《梅州市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精神,县政府决定全面理顺我县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具体方案如下:

    一、管理体制

    敬老院为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纳入当地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

    二、岗位设置

    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定编制,参照服务类单位,工作人员与机构供养对象按一定比例和实际需要确定。根据《梅州市理顺农村敬老院管理体制方案》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的规定,全县14间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规划50个岗位,结合我县实际,暂定35个岗位,具体由县民政局根据各镇敬老院入住供养对象人数确定。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纳入临时用工管理,按公开、择优、竞争原则向社会招聘,聘任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薪和社会保障等,解聘后不再享受。工作人员的聘用、考核、解聘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并签订劳动合同,分别报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备案。

    三、工资待遇及来源渠道

    (一)县级财政按梅州市现行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10元/月)核拨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在聘任期间,按城镇企业职工参加相关保险,费用参照有关规定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支付,单位缴交部分由县财政按规定核拨。

    (三)各镇人民政府按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补贴,实行绩效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核发。

    以后,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交费用随政策调整而调整。县财政负担的各项资金均按核定岗位设置内的实际聘用人数核拨。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工作补贴标准。

    四、现有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安置

    (一)现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聘用,特殊情况的可由镇人民政府与县民政部门协调决定。

    1.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以其在敬老院工作年限计算,每年工龄(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上的按一年计算,工龄计算截止时间,至发文的下月止)补助一个月的工资(根据梅州市现行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10元/月计发),发给一次性补助金。

    2.给予缴交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助。趸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险种由各人选择,费用由个人负担。参照市的做法,县财政以在敬老院工作年限计算,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最高档的标准(现每月85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长不超过15年。

    (二)全县男59周岁、女49周岁以下敬老院现有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意愿选择下列其中一项安置办法:

    1.愿意继续聘任的,可优先聘任,到龄或解聘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续聘后的工作年限不再给予缴交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补助。

    2.不愿意继续聘任的,按本条第(一)项执行。

    (三)安置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五、考核、监督和解聘

    (一)工作人员的考核。

    各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按照“德、能、勤、绩、廉”的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设“优秀、好、中、差”四个等次,由全体院民对各工作人员半年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根据工作岗位和考核情况发放工作补贴。

    (二)监督。

    县民政局不定期对敬老院工作人员实际在岗人数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缺岗(挂名吃空晌)和一人多岗以及工作不力、管理混乱、院民意见大的敬老院,可核减县下拨的该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及经费。

    (三)解聘。

    今后,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解聘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依据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