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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埔府〔2013〕95号
来源:|6  时间:2013-07-31 09:3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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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方案》业经2013年7月11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0日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方案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为加快我县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镇投资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镇综合配套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县城建设工程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4%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村镇建设工程项目按土建总造价的5%征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当前,由于建筑市场的材料单价、人工工资大幅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使建筑工程造价计算合理,根据造价部门测算和相关部门调查,经研究,决定确定下列非公建工程造价计算标准。

    一、县城的工程造价计算标准
    (一)县城规划区内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工程造价,按13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县城规划区内十层以下的工程造价,按11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各镇土建总造价计算标准
    (一)各镇规划区内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土建总造价,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各镇规划区内十层以下的土建总造价,按800元/平方米计算。

    三、鉴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计价标准的调整,对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应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作相应调整。从2013年8月1日起,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征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除社会福利建设项目和人防工程部分外,不分用途类别,一律以实际建筑面积(含夹层、车库、杂物间等)根据以上造价按收费标准计算征收,不得减免。
四、上级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县政府及县住建、财政等部门之前的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