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拒服兵役处理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武部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大埔县拒服兵役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成上级下达我县现役军人的征集任务,加强征兵工作管理,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大埔县的公民以及大埔县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服兵役。
户籍在大埔县,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兵役机关通知要求,到县兵役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进行兵役登 记、接受体格检查和征兵政治审查。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拒绝服兵役处理: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在部队政治复查期间,属于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经部队与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妥后作退兵处理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相当于我县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处以相当于我县一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并依法注销其入伍手续,取消其入伍时享受的一切优待,已享受的一律追回。原是普通高等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告知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不准其复学,同时取消其入伍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违反本条的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 拒绝服兵役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第六条 违规录用拒绝服兵役人员或为其办理复工、复职、出国(境)、升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拒服兵役人员的确定,以每年12月31日前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告为准。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统一缴交县财政,用于弥补征兵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