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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对大埔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扶持办法的通知
埔府〔2013〕129号
来源:|4  时间:2013-11-04 15:5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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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对大埔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扶持办法》业经2013年9月25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30日
 
 
关于加强对大埔县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传承人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做好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调动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性,提高大埔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助推我县客家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真正把大埔打造成客家香格里拉,大埔大文化公园、最美国际休闲慢城,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
  我县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文化遗存非常丰富,是著名的文化之乡。据普查,全县仍有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0个大项83个小项,项目涵盖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地方戏剧、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等方面。目前,我县已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项(大埔广东汉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6项(大埔广东汉乐、大埔广东汉剧、茶阳花环龙、百侯鲤鱼灯、青溪仔狮灯、大埔陶瓷烧制技艺),市级9项,县级35项。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人,省级2人,市级9人,县级22人。
  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传承和发展中华文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实施对象
  我县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四、具体标准
  (一)标准: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5000元;
  2.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3000元;
  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000元;
  4.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1000元。
  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由县非保中心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情况做出“以奖代补”资金方案、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拨给县非保中心负责发放。每年12月份做出方案,经审批后次年1月份发放。
  (二)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突出的代表性传承人和非遗项目单位,颁发“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和“非遗保护贡献奖”。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完善协调议事制度,发挥“政府引导、非遗项目单位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创新工作体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强化统筹与协调能力,采取有力措施,扎实落实。
  (二)建立非遗重点项目单位及传承人走访调研、工作简报制度,及时通报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做好督查工作,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有效推进。
  (三)广泛动员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加大对非遗的宣传力度。加强与传媒机构的沟通与协作,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非遗知识、非遗理念、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提升全社会的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
  本办法由大埔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