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有效遏制政策外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梅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14〕2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收
(一)严格执法主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主体是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应规范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作出征收决定。
(二)严格征收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降低标准进行征收。各镇(场)对违反政策生育的对象,要一次性足额征收。违法生育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要签订《分期付款保证书》,分期缴纳的期限不超过3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后续社会抚养费的追缴。
(三)规范征收程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受委托的镇(场),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执法业务培训,坚持持证上岗,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得上岗执法。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遵守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必须向违法生育当事人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查清其违法生育的事实依据,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收取社会扶养费必须出具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严禁使用普通收据,打白条或者不出具任何手续收取社会抚养费,各镇(场)要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流动人口的征收,要与其户籍地、居住地进行沟通、协商征收事宜后作出征收决定,且相关资料要上送县卫计局备案。
(四)强化部门协作。相关部门之间,特别是纪检、法院、公安、财政、审计、卫计、民政、工商、人社、住建、房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计生综合治理管理职能,对社会抚养费未缴交清楚的当事人要督促其进行补缴。
二、严格管理
(一)严格使用专用票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到县财政局领取,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票据领取登记、缴销制度。受委托的镇(场)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取票据后,要建立相关账目,并按照征收票据管理规定,做好票据管理使用工作,不得用自有资金垫付,开具虚假征收票据,导致账实不符。对填写错误的征收票据,要完整保存各联,不得擅自销毁;征收票据不得拆分使用,使用完后要及时上送县卫计局核销,对以往征收使用的票据,县卫计局、各镇(场)要进行认真清理。
(二)及时结算上缴国库。各镇(场)社会抚养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大力推行银行缴款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挤占、截留、借支、挪用、贪污,不得以回成、手续费等形式私分社会抚养费,不准个人留存或存入个人账户。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并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预算管理,超过期限未缴的,由财政、卫计等部门进行催缴,社会抚养费存在“挂账”、“空账”、账实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台账,定期与县财政核对征收入库情况。
(三)合法使用社会抚养费。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社会抚养费不允许采取以返拨的形式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严格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社会抚养费。
(四)完善征收档案管理。各镇(场)要加强对征收案件的档案管理,对每一宗征收案件建立卷宗,卷宗的内容主要包括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小孩出生证等)及相应阶段的文书(分期缴纳的要有协议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有催告书、申请书、法院执行完结的要有裁定书)。征收信息要及时输入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三、强化监督
(一)进行自查整改。县财政局、卫计局、各镇(场)应对2011—2013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自查情况用书面于2014年5月31日前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529170)。
(二)加强监督审计。县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卫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虚大征收票据金额、随意或变相降低征收标准,不按规定及时解缴,存在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行为,随意伪造、更改、销毁征收档案,以及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使用社会抚养费的,要督促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交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
(三)纳入目标考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实行每月绩效考核,并将征收管理情况纳入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综合评估。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