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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5-14 10:01: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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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埔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4日
 
 
 
 
大埔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大埔县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运作,强化行政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其他服务事项的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服务中心按照规范、便民、高效、廉洁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
  第四条  县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简称政管办)负责对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第五条  县 政管办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对进驻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和相关配套服务的单位进行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并提供综合服务;
  (二)负责服务中心运行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服务中心之外的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专门服务大厅和各镇服务大厅工作;
  (四)负责对进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评比与年度考核工作,结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活动,向进驻单位通报窗口工作人员履职及考评情况;
  (五)会同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涉及行政审批的投诉,依法依规处理相关问题;
  (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凡具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县属单位,应在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因情况特殊不能进入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制,凡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单位不得在服务中心之外另行受理。
  第八条  进驻单位应选派专人担任中心办事窗口组长,充分授予其对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决定权、协调催办和管理权、即办事项的审批决定权。
  第九条  进驻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服务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六公开制度。
  第十条  进驻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类,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格式文本录入办事大厅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实施主体发生变动时,相关部门应在变动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县政管办,县政管办应及时对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县政管办及进驻单位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的实施步骤进行优化调整,提高办事效率。凡由同级政府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逐步推行并联审批;推行并联审批的事项,由负责审批事项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统筹办理,或由政管办牵头协调。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时,应当如实向进驻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进驻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进驻单位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作受理。
  第十五条  对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回执一律加盖单位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是该单位在服务中心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唯一专用章,并由窗口组长负责管理。各单位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应报政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进驻单位实施和监督行政许可,不得收取包括格式文本、宣传资料、咨询等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超出许可收费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实施和监督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不得收费,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一律通过中心收费窗口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 十七条  进驻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办事窗口的管理,选好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每周至少1次到中心窗口现场办公。
  第十八条  进驻单位派驻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定岗一年以上,并报政管办备案。其人事关系不变,日常管理由政管办负责。
  第十九条  政管办对进驻单位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月考核、年总评,并对轮岗离任的派驻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作出综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进驻单位对窗口及工作人员奖惩和优先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进驻期间,对派驻工作人员提拔使用时,组织部门考察应重点征求政管办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一事一评”制度,由申请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政管办会同监察部门每月进行统计和通报,作为考核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机构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进驻单位及其派驻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条  派驻工作人员越权或违法违规审批的,或服务态度差、办事推诿、贻误工作的,或有吃、拿、卡、要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会同进驻单位、政管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派驻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驻单位应及时调整。进驻单位调整派驻工作人员或临时派人顶岗时,应及时告知政管办,并做好顶替人员的选拔工作,防止窗口人员缺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