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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5-21 16:23: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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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以及梅州市《政府工作报告》和《梅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提高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2014年1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人月470元提高到535元、分散供养标准由人月400元提高到465元。
  二、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
从2014年1月1日起,城镇低保标准由人月300元提高到4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人月200元提高到280元;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平均补差由248元提高到334元、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平均补差由116元提高到148元。
  三、工作要求
  (一)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市的要求,落实解决好本级财政低保配套资金,确保此次调标资金足额到位。
  (二)县、镇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精心制定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调整方案,认真做好调标工作,确保完成任务。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