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2015〕92号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有关单位:
《大埔县工业集聚区投资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7月1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经信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6日
大埔县工业集聚区投资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等要求,切实规范工业集聚区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促进大埔县工业集聚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一、产业导向
集聚区主要选择陶瓷(含特种陶瓷和陶瓷配套企业)等环保、高效、低能耗产业。严格控制水污染型行业的项目进入集聚区,严禁制革、漂染、电镀、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项目入集聚区,严禁引进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和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二、环保要求
(一)工艺要求。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凡违反国家政策、环保红线、不符合环保规划的,一律不得进集聚区建设。
(二)能源使用。优先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电能等清洁能源。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供热锅炉,适度引进生物质燃料作为能源的供热锅炉;禁止引进小于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大于10蒸吨∕小时供热工业锅炉燃用的燃煤含硫量必须控制在0.6%以下,灰份不超过15%,燃油含硫量必须控制在0.8%以下,并配套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装置,综合脱硫效率要求达到70%以上,确保锅炉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降噪措施。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各企业厂界和集聚区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3类标准。
(四)废物利用。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做好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完善固废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和储运系统,并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循环回收、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须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或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五)主要污染总量控制,按照国家、省、市、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持证排污。
三、项目准入指标
(一)投资规模。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二)投资强度。投资强度人民币200万元/亩以上。
(三)单位面积年税收。年税收13万元/亩以上。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第一年全年必须完成入集聚区协议约定税收的30%以上,第二年全年必须完成入集聚区协议约定税收的60%以上,第三年全年必须完成入集聚区协议约定税收的100%。
(四)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筑物容积率1.2以上,且建筑密度40%以上(厂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搭建物须统一办理规划审批)。
(五)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0吨标准煤。
四、优先准入项目
达到准入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鼓励性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投资建设。
(一)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且符合集聚区主导产业的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第一期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项目。
(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自主创新示范企业以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能填补国内空白的先进技术项目的民营企业。或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或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项目、传统产业整合提升项目。
(四)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的完工项目。
(五)通过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
(六)本县规模以上陶瓷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
五、项目准入程序
(一)申请。按照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填写好项目名称、主导产品、投资规模、企业年产值、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建设周期、土地面积需求等内容。
(二)受理。由广州海珠(大埔)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受理并初审。
(三)审查。管委会牵头组织县发改、经信、住建、国土、环保、招商等职能部门,对申请入集聚区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入集聚区条件的项目出具《准入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不同意告知函》并陈述理由。
(四)签订协议。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由工业集聚区管委会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投资企业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且符合准入条件的总平面规划布置初步图后,正式签订投资协议书。
(五)供地。根据法规要求,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建设进度要求
(一)投资企业必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月内厂区所有建设报建完毕,6个月内开工;并在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
投资企业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国土部门提出延建申请,经国土部门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投资企业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国土部门有权要求投资企业继续履约。投资企业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国土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投资企业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的违约金。
七、投资业主责任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减少投资规模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转让土地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规行为。
八、禁止性条件
实行环保、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九、县内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准入和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规定准入项目如与国家和省、市政府项目调整产生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大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大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期限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