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
二、禁火范围:县内的山区,林区的山边、田边、路边均属禁火区。
三、在禁火期间,任何人员在禁火区内必须遵守“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烧山;
(二)不准在山间山边烧田坎、烧禾秆、烧灰积肥;
(三)不准在林内生火做饭、烧烤食物和生火取暖;
(四)不准进山烧炭;
(五)不准烧山赶野兽、烧蜂、焗老鼠;
(六)不准持火把抓石蛤和照明走路;
(七)不准在山间的公路、村道两旁烧杂草;
(八)不准乱丢烟头火种;
(九)不准小孩在山间林内玩火;
(十)不准在山上祭祖时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凡违反禁火令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