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关闭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公文 > 县政府文件
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埔府〔2016〕132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7-01-09 16:53:0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号:
  当前,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火灾极易发生。为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我县森林资源,杜绝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
  二、禁火范围:县内的山区,林区的山边、田边、路边均属禁火区。
  三、在禁火期间,任何人员在禁火区内必须遵守“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烧山;
  (二)不准在山间山边烧田坎、烧禾秆、烧灰积肥;
  (三)不准在林内生火做饭、烧烤食物和生火取暖;
  (四)不准进山烧炭;
  (五)不准烧山赶野兽、烧蜂、焗老鼠;
  (六)不准持火把抓石蛤和照明走路;
  (七)不准在山间的公路、村道两旁烧杂草;
  (八)不准乱丢烟头火种;
  (九)不准小孩在山间林内玩火;
  (十)不准在山上祭祖时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凡违反禁火令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