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4月2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农业局反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更好地在我县蜜柚(含水果,下同)、茶叶、生猪、水产等特色农业产业中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变的目标,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取得《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职业农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职业农民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种类型。
第四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即优先保证涉农优惠扶持政策,优先申报安排各级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五条 资金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奖励。
(一)土地流转奖励。新型职业农民当年新增土地流转合同面积在3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品牌认证奖励。新型职业农民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品牌认证的,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与从事产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证书的,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评优奖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按20%比例进行评优,对当年被评为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500元奖励。
第六条 技术支持。对新型职业农民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优先指导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有关种植、养殖配套技术服务,随时提供技术咨询与指导服务;优先给予疫苗;优先免费提供种植农作物土壤养分检测服务,推荐施肥配方。
第七条 能力提升扶持。对新型职业农民免费开展“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的业务技能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安排参加专项农业技术培训等有关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优先选送进大中专院校参加免费的大中专学历班学习。获得《证书》的大学以上毕业生享受各级政府有关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待遇。
第八条 项目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涉农的各类项目,农村沼气、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标准园(场)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补助、农业设施补贴等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优先报批。
第九条 保障生产用地用电。新型职业农民兴办工厂化种养殖场、大棚、临时仓库、临时性产品展销店(场)、机耕道路等所需的农业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兴办农产品加工等非农建设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底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的控制规模内的,按农用地管理。
新型职业农民从事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用电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第十条 金融贷款支持。建立政府扶持、“政银保”合作、市场运作的新型职业农民贷款担保机制。新型职业农民申请办理“三农”相关贷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一)新型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
l.可向县农商银行申请办理“大众创业”、“妇女创业”、“金柚贷”、“小水电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贷款方式分为信用、保证、质押、抵押,贷款金额5万—2000万元。
2.可向县农行各网点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发放金额为5万-1000万元,贷款方式为保证担保、多户联保或抵押担保。
3.可向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办理无抵押物“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发放的最高额度可达10万元;如果有抵押物,可以申请“个人商务贷款”或“小企业贷款”,以个人或企业名义申请的“个人商务贷款”发放的最高额度可达500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的“小企业贷款”发放的最高额度可达2000万元。
(二)新型职业农民购买农机补贴机具。
1.可向县农商银行申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及“个人最高额循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根据评级可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评级,其中被评为优秀的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被评为较好的最高额度可达3万元,被评为一般的最高额度可达l万元。“个人最高额循环贷款”在授信期限内可随用随贷,随贷随还,贷款方式为抵押,最高额度可达800万元。
2.可向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办理无抵押物“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发放的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如果有抵押物,可以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一经授信,授信额度内可以随借随还,发放的最高额度可达500万元。
(三)新型职业农民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等行业因季节性或周期性需求缺少流动资金的。
1.可向县农商银行申请“自助循环贷款”,一经核定,额度内随用随贷,自助还本,其中:以信用方式发放的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以保证方式发放的最高额度可达30万元,以抵押方式发放的最高额度可达800万元。
2.可向县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办理无抵押“小额贷款”,符合条件的,发放的最高额度可达5万元;如果有抵押物,可以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一经授信,授信额度内可以随借随还,发放的最高额度可达500万元。
第十一条 涉农费用优惠。
(一)对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开展的各类生产设施建设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收取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一律免收,代中央、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低限收取。
(二)对新型职业农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新型职业农民办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饲养业(简称“三业”),其投资者取得的“三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办证优先服务。新型职业农民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到各工商执照注册窗口凭《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证书》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优化队伍建设环境。各镇、各部门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以上奖励和优惠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调整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埔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