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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埔府〔2016〕36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7-03-27 14:50: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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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4月2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农业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6日

 
 
 
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更好地实现我县蜜柚、茶叶、生猪、水产等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三种类型。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或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或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第三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目的是吸引和留住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主要农产品的有效生产和供给。
第四条  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由大埔县人民政府发布认定管理办法并作为认定主体,大埔县农业局负责具体实施,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与。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由各镇场负责牵头组织。对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条件的,填写《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资料,由镇(场)把关审核后送县农业局进行造册建档。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
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劳动力年龄内(16至55周岁),在本县从事蜜柚(含水果,下同)、茶叶、水产、生猪等农业产业生产并具有本地户口。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至少能辐射带动周边5户以上农民开展生产。
(三)在本县从事蜜柚、茶叶种植或生猪、水产养殖两年以上,且其规模和收入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l.蜜柚产业:常年从事蜜柚生产,蜜柚种植面积达到80亩(含80亩)以上的;本职业农民家庭主要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倍以上。
2.茶叶产业:常年从事茶叶生产,茶园面积达到30亩(含30亩)以上的;本职业农民家庭主要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倍以上。
3.生猪产业:养殖肉猪年出栏量达到1000头(含1000头)以上的或自繁自养母猪存栏量达到50头(含50头)以上的;本职业农民家庭主要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倍以上。
4.水产产业:水产养殖面积达到15亩(含15亩)以上的或者从事鱼苗繁育面积达到6亩(含6亩)以上的;本职业农民家庭主要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倍以上。
(四)愿意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的各项培训。
(五)重合同、守信用,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劳动力年龄内(16至55周岁),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或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并具有本地户口。
(二)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须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3年以上;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须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3年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实践操作技能,接受过相关的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技能证书。
(四)家庭主要劳动力年人均纯收入比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2倍以上。
(五)愿意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的各项培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认定程序为:
  (一)符合或具备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或条件的,可到所在镇农业服务中心领取《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好后送当地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当地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县农业局汇总。
报送县农业局材料包括:
  1.《大埔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科学文化素质和生产操作技能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教育培训证书、技能证书、获奖证书、收入证明、有关成果证明等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认定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者还需提供生产经营水平、规模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租赁合同、发票、照片等。申请认定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需提供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证明材料。申请认定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需提供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证明材料。
  (三)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相应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四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七条  准入机制。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复核。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的跟踪管理服务。
  第八条  退出机制。对已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如有违反从事本办法规定的生产经营等行为、年度复核不合格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大埔县人民政府取消其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埔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