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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埔府〔2017〕121号
来源:县府办  时间:2018-01-09 10:46:5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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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已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森林火灾极易发生。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杜绝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县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内为禁火范围,建筑物内除外。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凡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党员干部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实行“一案双查”,除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外,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对拒不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