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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埔县应急管理局对大埔县湖寮镇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行政处罚案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3-17 14:43: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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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大埔县应急管理局对大埔县湖寮镇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行政处罚案

*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0日,大埔县应急管理局对大埔县湖寮镇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开展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岁末年初安全检查,现场由零售店管理员赖某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烟花爆竹店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经营场所旁边房间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

* 【处理理由及结果】

经我局案件审理组集体审议,一致认为:大埔县湖寮镇某烟花爆竹经营部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对大埔县湖寮镇某烟花爆竹经营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9900元(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增加了安全风险,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对该烟花爆竹经营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有利于推动经营者遵守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责任。

* 【法律适用】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