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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府办〔2008〕86号
关于印发大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1-06-26 11:08: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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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埔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直和省、市驻埔有关单位:

  《大埔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畜牧兽医局反映。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埔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培训和演习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省和其他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地级以上市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疫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Ⅱ型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地级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体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督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防控政策,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参照县的机构设置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制,统筹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2.1.1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郭敏副县长担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县府办副主任何道武任常务副组长、县农业局局长罗万和、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池俊生担任副组长。按照县政府的部署,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下列部门组成,主要包括畜牧兽医、卫生、疾控中心、财政、宣传、公安、工商、物价、发展改革、科技、监察、民政、经贸、劳动保障、交通、林业、外事、食品药品安全、质监等部门。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经农业部授权,公布本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卫生疾控部门:负责指导疫区人员防护,负责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农业部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知识,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以及中外记者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加强新闻网站的管理和引导。

  公安部门:密切监控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

  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协助有关业务技术部门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方案,协调解决防治技术等问题。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接收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和做好有关管理分配工作。

  经贸及外经贸部门: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运送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运输保障工作,防止疫病扩散。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外事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

  食品药品、质监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食品安全品质监督管理工作。

  2.1.2 镇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镇、丰溪林场参照县的做法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机构,由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负责对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专家委员会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其具体职责如下: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县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病料采集、送检等工作,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页)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全县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3.2 预警

  县畜牧兽医局应根据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所;

  b.畜牧兽医局;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镇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县畜牧兽医局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派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办、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置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报至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市动物卫生监督总所。

  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站接到其他地方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镇范围内发生,并服从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Ⅰ级和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启动和具体措施,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4.2.4.1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时,县、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县、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

  a.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镇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镇(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兽医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级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a.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4.2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响应时,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

  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办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县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可根据需要向市、省畜牧兽医局请求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特殊防护措施,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局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兽医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级畜牧兽医局。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5.5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应急资源和装备保障

  6.1.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6.1.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1.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畜牧兽医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1.4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县武装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1.5 物资保障

  县畜牧兽医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及其他用品。

  6.1.6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当发生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疫情时,疫区的动物防治经费由县级财政给予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县财政局应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3 培训和演习

  县级畜牧兽医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畜牧兽医局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畜牧兽医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不同种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

  镇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局牵头制定,由县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动物 防疫 预案△ 通知

  抄送: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畜牧兽医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2008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