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大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县府直属和省、市驻埔各单位:
现将《大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各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要尽快按照《总体应急预案》重新修订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各类应急预案演练。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9日
大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分类分级………………………………………………(4)
1.4适用范围………………………………………………(5)
1.5工作原则………………………………………………(5)
1.6应急预案体系…………………………………………(6)
2 组织体系………………………………………………… (7)
2.1领导机构…………………………………………… (7)
2.2办事机构…………………………………………… (8)
2.3工作机构…………………………………………… (9)
2.4地方机构…………………………………………… (10)
2.5专家组……………………………………………… (10)
3 运行机制…………………………………………………(10)
3.1预防与预警………………………………………… (11)
3.1.1预防…………………………………………… (11)
3.1.2监测……………………………………………(12)
3.1.3预警……………………………………………(13)
3.2应急处置与救援……………………………………(14)
3.2.1信息报告………………………………………(15)
3.2.2先期处置………………………………………(15)
3.2.3指挥协调………………………………………(16)
3.2.4现场处置………………………………………(17)
3.2.5处置措施………………………………………(17)
3.2.6区域合作………………………………………(20)
3.2.7应急结束………………………………………(20)
3.3恢复与重建…………………………………………(20)
3.3.1善后处置………………………………………(20)
3.3.2调查评估………………………………………(21)
3.3.3恢复重建………………………………………(21)
3.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22)
4 应急保障…………………………………………………(22)
4.1人力保障……………………………………………(22)
4.2财力保障……………………………………………(23)
4.3物资保障……………………………………………(24)
4.4医疗卫生保障………………………………………(24)
4.5交通运输保障………………………………………(25)
4.6人员防护保障………………………………………(25)
4.7通信保障……………………………………………(25)
4.8公共设施保障………………………………………(26)
4.9科技支撑保障………………………………………(26)
5 监督管理…………………………………………………(26)
5.1预案演练……………………………………………(26)
5.2宣传和培训…………………………………………(27)
5.3责任与奖惩…………………………………………(27)
6 附则………………………………………………………(28)
7 附件………………………………………………………(28)
7.1大埔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29)
7.2大埔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30)
1. 总 则
1. 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各级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力加快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大埔作出应有贡献。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梅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广东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镇(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镇(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 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或由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1。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县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2。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镇(场)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村(社区)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镇(场)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要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及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部门(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制订部门(单位)必要时应制订预案操作手册。
2. 组织体系
2. 1 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领导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县人民政府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该机构为非常设机构,由县长担任主任,县委一名副书记、一名分管政法工作的常委,一名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以及县委有关部门(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武装部、武警中队、省、市驻埔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县应急委主要职责: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统筹协调和指挥处置对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对全县政治、社会、经济构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各类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对公共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和对策;研究制订处置全县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县应急委的领导;听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审核县总体应急预案、重大应急规划等;协调跨县以及需要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帮助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内设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协助县政府领导协调处置较大突发事件,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和救援等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办理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县应急管理的政策、规章和规划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制订、应急保障和风险排查等工作;指导县各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协调和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及时掌握和报告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工作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县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县减灾委员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应急委的领导。
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县应急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系统内各项应急措施;指导本系统内全县性重要项目建设;在发生全县性较大以上及特殊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或结束应急响应,并实施组织指挥;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制度,报请县委、县政府协调县人武部、武警中队调集部队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县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的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人民政府、丰溪林场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应急委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2.4 地方机构。
镇(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镇(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辖区村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急委主任由各镇(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镇(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应急委日常工作。
2.5 专家组。
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和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城乡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强化城市应急力量,并发挥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提高全社会科学防范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1预防与预警。
3.1.1 预防。
(1)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督查管理部门(单位)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保证其正常使用。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水上航道、重点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部门 (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4)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突发事件隐患评估与防范对策会商会,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2 监测。
(1)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台风、洪涝、山洪、低温冰冻、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尾矿库、排污单位、传染病疫情、有害生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停产整顿或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2)发布预警信息。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单位)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全县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县有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县经信部门要督促各电信运营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全力快速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护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 (危害)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
(3)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l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镇(场)通报;县人民政府要在2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县人民政府通报。电话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15分钟内要上报纸质信息,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镇)卫生院医生,企业安全员,学校负责安全保卫的教职工等担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部门(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部门(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镇(场)人民政府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行政区域的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和相关镇(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3.2.3 指挥协调。
(1)镇(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指挥或指导镇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2)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研究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指挥协调工作。
(3)需要县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省、市驻埔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根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4)事发地镇(场)人民政府请求,或有关部门(单位)、县应急办的建议,或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可视情采取派出工作组、启动已有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县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等措施,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场)、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交通运输组、群众生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恢复重建组、外事组、专家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
3.2.4 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要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3.2.5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尽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⑧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⑨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互相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相关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镇(场)、部门(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①组织协调有关镇(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调度有关镇(场)和部门(单位)提供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卫生医疗设备、生活必需品等应急资源,必要时,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市属驻埔有关单位与事发地政府的关系;
④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⑥研究处理其他事项。
必要时,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应急委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对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2.6 区域合作。
(1)县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全县各镇(场)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2)县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和联动保障。
3.2.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3.2 调查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组织县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全县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3 恢复重建。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2)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或上报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的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积极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在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具体负责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专项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1)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水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工程抢险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
(3)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4)社会应急力量。县人民政府打造一支“着装统一、训练有素、服务专业、经验丰富、反应迅速、覆盖全县”的应急志愿者队伍。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报告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队伍体系。
4.2 财力保障。
(1)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县一级政府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县级预算。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要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2)县人民政府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4.3 物资保障。
(1)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全县应急物质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协调机制。
(2)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应急储备与应战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3)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全县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健全防控工作机制。完善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5交通运输保障。
(1)推行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公路、水运、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实现全县及区域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
(2)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县应急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机制。公路、水运部门(单位)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4.6 人员防护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7 通信保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4.8 公共设施保障。
(1)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2)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护场所,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部门(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3)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要制订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 (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9 科技支撑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市应急平台体系,实现省、市、县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 监督管理
5.l 预案演练。
(1)县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
(2)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桌面演练和“双盲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1)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要组织社会公众和本部门(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2)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政府应急办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通俗读本。
(3)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本地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4)新闻媒体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报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②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③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⑤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⑥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⑦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⑧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6 附则
(1)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修订,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负责组织实施。
(2)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大埔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埔府[2007]73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大埔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专项预案名称 |
编制单位 |
自 然 灾 害 类 |
1、《大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民政局 |
2、《大埔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国土资源局 |
3、《大埔县防汛抗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4、《大埔县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5、《大埔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科技局 |
6、《大埔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县气象局 |
事 故 灾 难 类 |
7、《大埔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县环境保护局 |
8、《大埔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县环境保护局 |
9、《大埔县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 |
县安全监管局 |
10、《大埔县水上搜救预案》 |
大埔海事处 |
11、《大埔县处置大面积电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12、《大埔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13、《大埔县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
大埔火车站 |
公共卫生类 |
14、《大埔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畜牧兽医局 |
15、《大埔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县卫生局 |
16、《大埔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县卫生局 |
17、《大埔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卫生局 |
社 会 安 全 类
|
18、《大埔县粮食应急预案》 |
县粮食局 |
19、《大埔县石油供应中断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20、《大埔县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21、《大埔县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22、《大埔县涉侨(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外事侨务局 |
23、《大埔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金融办 |
24、《大埔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县委宣传部 |
25、《大埔县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7.2大埔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部门预案名称 |
牵头编制单位 |
自 然 灾 害 类
|
1、《大埔县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2、《大埔县农业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3、《大埔县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4、《大埔县农业局自然灾害应急抢险工作方案》 |
县农业局 |
5、《大埔县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6、《大埔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7、《大埔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
县气象局 |
8、《大埔县水务局防汛应急工作预案》 |
县水务局 |
9、《大埔县城区防洪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10、《大埔县水务局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11、《武警大埔中队抢险救灾预案》 |
武警中队 |
12、《大埔供电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13、《大埔供电局防风防汛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14、《大埔县应对突发事件无线电业务保障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15、《大埔火车站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
大埔火车站 |
16、《大埔县民政局救灾工作应急预案》 |
县民政局 |
17、《大埔县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18、《大埔县科技局地震应急预案》 |
县科技局 |
事 故 灾 难 类
|
19、《大埔县民爆器材行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 |
县经信局 |
20、《大埔县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 |
县公安消防大队 |
21、《大埔县高层建筑火灾救援预案》 |
县公安消防大队 |
22、《大埔县交通事故救援预案》 |
县公安消防大队 |
23、《大埔县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预案》 |
县公安消防大队 |
24、《大埔县公安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预案》 |
县公安局 |
25、《大埔县环境监测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 |
县环境保护局 |
26、《大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27、《大埔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28、《大埔县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29、《大埔县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30、《大埔县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31、《大埔县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事 故 灾 难 类 |
32、《大埔县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33、《大埔县农业局水产事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34、《大埔县农业局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35、《大埔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县质监局 |
36、《大埔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
县安全监管局 |
37、《大埔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县安全监管局 |
38、《大埔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
县安全监管局 |
39、《大埔海事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大埔海事处 |
40、《大埔海事处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大埔海事处 |
41、《大埔火车站旅客列车人员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大埔火车站 |
42、《大埔供电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43、《大埔供电局电力供应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44、《大埔供电局电网事故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45、《大埔供电局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46、《大埔供电局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47、《大埔供电局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公共卫生类 |
48、《大埔县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教育局 |
49、《大埔县教育系统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
县教育局 |
50、《大埔县学生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教育局 |
51、《大埔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
县畜牧兽医局 |
52、《大埔县牲畜口蹄疫防治应急预案》 |
县畜牧兽医局 |
53、《大埔县畜牧兽医局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县畜牧兽医局 |
54、《大埔县人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
县卫生局 |
55、《大埔县流感大流行卫生应急预案》 |
县卫生局 |
56、《大埔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57、《大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58、《大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突发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实施方案》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59、《大埔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
社会安全类 |
60、《大埔县公安局群体性事件新闻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61、《大埔县油品供应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62、《大埔县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县教育局 |
63、《大埔县公安机关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64、《大埔县公安局处置群体性事件总体方案》 |
县公安局 |
65、《大埔县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社会安全类 |
66、《大埔县公安机关处置重大群体性及突发性事(案)件工作指引》 |
县公安局 |
67、《大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县人社局 |
68、《大埔县粮食生产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69、《大埔县处理农作物种子重大事件应急预案》 |
县农业局 |
70、《大埔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共文化场所和文化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文广新局 |
71、《大埔县森林公安机关处置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县林业局 |
72、《大埔县森林公安机关处置林区突发性群体事件工作预案》 |
县林业局 |
73、《大埔县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人行大埔支行 |
74、《大埔县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
县公安局 |
75、《武警中队处置恐怖活动预案》 |
武警中队 |
76、《武警中队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预案》 |
武警中队 |
77、《武警中队维护社会稳定预案》 |
武警中队 |
78、《大埔供电局生产场所恐怖袭击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79、《大埔供电局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80、《大埔供电局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大埔供电局 |
81、《大埔火车站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
大埔火车站 |
82、《大埔县春运工作应急预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综合类 |
83、《大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综合应急预案》 |
县经信局 |
84、《大埔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
县财政局 |
85、《财政防御水旱风灾害应急预案》 |
县财政局 |
86、《大埔县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应急预案》 |
县教育局 |
87、《大埔县西湖公园应急避险预案》 |
县住建局 |
88、《大埔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县住建局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