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2001〕93号)和省、市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筹集
本办法所指的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扶贫资金和帮扶单位筹集及社会捐赠等资金,主要用于改变贫困村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户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其主要来源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中央、省、市下拨的专项扶贫资金;帮扶单位筹集的帮扶资金;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为了规范我县的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除社会捐赠者对捐赠资金管理有特别要求外,要求各级帮扶单位筹集的各类扶贫专项资金必须全部通过镇级财政账户,再转拨到各贫困村面上村银行账户。省、广州市、梅州市帮扶单位筹集的帮扶资金可先转入县扶贫专户再下拨到贫困村、贫困户所在镇级财政账户,或直接将款项拨到贫困村贫困户所在镇级财政账户。收据可使用《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或《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票据》。
二、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包括基地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科技培训、以及产业化基地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等;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贫困村的交通、水利、教育、文化、环保、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
(三)贫困村、贫困农民培训项目。包括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培训、农民就业技能培训、电子商务等;
(四)帮扶贫困村发展增加村级集体收入项目、贫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危房改造补助等;
三、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到户资金的管理。
1.到户资金应首先用于帮扶各贫困村、面上村的贫困户脱贫及扶持相关农户;
2.到户资金帮扶项目及对象的确定,必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同意(有条件的村委会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填写《大埔县扶贫开发到户资金使用计划书》(附件1),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3.到户资金支付应根据帮扶项目分别填制《大埔县扶贫开发到户资金使用明细表》(见附件2),并且必须有帮扶对象签名;
4.到户资金支出单据需经村委两人以上证明,村委主任和帮扶单位驻村干部审批后,附资金到户使用明细表报镇管村账会计人员入账。
(二)村集体公益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
1.村集体公益项目预算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必须由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经帮扶单位驻村干部同意,填写《大埔县公益项目建设计划报告书》(见附件3),报请所在镇人民政府批准,履行必要的立项手续。
2.公益项目建设完工后,村委会应及时组织镇、村和帮扶单位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结算书,验收报告需由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联合签名,并在村务公开栏对项目验收、结算情况进行公示。
3.公益项目资金支出单据需经村委两人以上证明,村委主任及帮扶单位驻村干部审批后,附验收报告和结算书报镇管村账会计人员入账。
(三)加强现金的管理。
扶贫专项资金支出超出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完善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提取现金必须填写《大埔县扶贫开发资金提取现金申请表》(见附件4)。一次提取现金5万元以下的经驻村干部同意后,由镇管片领导审核,5万元以上由镇长审核。各村应按实际支出提取现金,不得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存。
四、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镇、村两级必须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以任何理由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一)镇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
镇级财政所会计账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子科目,所有扶贫专项资金的往来都应归并到这一科目下明细反映。
(二)村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
1.要求全县57个贫困村(名单详见附件5)以“广东省大埔县XX镇XX经济联合社”为户名在大埔农商银行开设一个银行专用账户。银行专用账户预留印鉴必须包括经济联合社公章、村委会财务人员及镇管村账的会计人员印章。
2.村委会银行支票由镇管村账会计人员保管、开具,购买支票等财务费用由镇政府承担。
3.在村级账务中增设“扶贫开发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并按项目类型分设:农村养老保险支出、农村合作医疗支出、危房改造安居工程支出、资助贫困户子女就读支出、种植养殖帮扶支出、慰问贫困户支出、村集体公益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等8个子科目,分别按扶贫资金实际支出项目对应反映,公益项目支出必要时可再细分到具体的项目。
4.凡是在扶贫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外的支出,一律不得在扶贫资金专账中列支,已列支的资金应作相应的调账处理。
五、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县扶贫开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项目绩效评价。必要时,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开展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按计划对扶贫项目开展跟踪审计。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用、移用、挪用专项资金的,或不按要求组织实施的,一律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一)对省、广州市有关帮扶单位提出的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协调,确保扶贫资金安全、有效、规范管理。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县扶贫开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大埔县“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埔财农字〔2013〕82号)废止。
附件:
1.大埔县 镇 村扶贫开发到户资金使用计划书
2.大埔县 镇 村扶贫开发到户资金使用明细表
3.大埔县 镇 村公益项目建设计划报告书
4.大埔县 镇 村扶贫开发资金提取现金申请表
5.大埔县新时期相对贫困村定点帮扶村任务分配表
6.开设银行专项账户资料明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