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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贫困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来源:大埔县扶贫局  时间:2017-07-18 09:34: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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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2014年不变价)以下;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为扶贫标准。行政村相对贫困人口占该村户籍总人口5%以上;行政村居住破旧泥砖房(茅草房)的农户占该村户籍总数10%以上的优先;属革命老区、  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省属水库移民区的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