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大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753-5559986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刘林湘 | 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 | 大埔县湖寮镇西环三路一巷42号203房 | 粤房字第1082581号;埔府国用总字第0006439号 | 刘凯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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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