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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发布
不动产权证明遗失声明(吴民)
吴民因保管不善,将位于大埔县湖寮镇内环二路12号702房,证明号:20110368号房屋所有权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民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