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府〔2022〕88号
大埔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大埔县三河镇汇东村(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现状
三河镇汇东村春光经济合作社、村头经济合作社、前进经济合作社、上塘经济合作社、塘唇经济合作社、围楼经济合作社、下塘经济合作社、圳兴经济合作社、竹洋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8.5361公顷,其中:农用地8.2949公顷(耕地0.9062公顷、园地0.4549公顷、林地6.6914公顷、草地0.0912公顷、其他农用地(含养殖水面)0.1512公顷)、建设用地0.2412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征收目的
大埔电厂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1〕4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大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埔县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埔府办〔2021〕4号)文件执行;留用地按征收面积的10%折算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400元/㎡。
五、社会保障
按照《关于广东粤电大埔电厂二期工程项目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文件执行详见附件8。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共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埔县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如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内向大埔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大埔县湖寮镇内环西路1号,联系电话:0753-5536669)书面提交。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大埔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